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也就是30天。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方不願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