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也就是30天。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方不願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