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一、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離婚冷靜期一般爲一個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於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主要是夫妻雙方提出離婚申請後,如果在設定的冷靜期內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那麼可以向申請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後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第二種是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第三種是雙方都不願意再離婚的,下面來分別闡述一下。

1、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

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則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關係繼續合法有效。如果另一方堅持離婚,只能透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或者雙方重新協商一致在冷靜期屆滿30日內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未領取離婚證仍然想要離婚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再次向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2、夫妻雙方都不願意再離婚的

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均反悔不願意離婚的,可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關係繼續合法有效。

3、夫妻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

離婚冷靜期的設定,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也不是強制性的。對於離婚的具體情況,需要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意願協商處理,尤其是在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簽訂離婚協議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