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怎麼認定?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怎麼認定?

一、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怎麼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對該解釋的理解及適用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分歧。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綜上所述,公款本身涉及到的就是廣泛公衆的財產利益而不能輕易地被個人出於自私的目的而使用,所以當被告人在挪用數額巨大的基礎上還沒有認識到主動交代的重要性的話就會被判處更加嚴重的處罰,而這樣的處罰最低也是十年以上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