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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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該怎麼辦?是怎樣處理的?

按照挪用公款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是指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情形。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