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標準是怎樣的

一、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標準是怎樣的

(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1、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認定

1、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到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對屢次貪污未經處置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或者嚴重情節疊加處罰。

5、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限定情形的,能夠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限定情形的,能夠從輕處罰。

6、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限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能夠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於挪用公款的行爲,實際也是要滿足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纔會被認定構成犯罪。而法律中對此罪的立案標準作出過相應的調整,實踐中挪用公款的的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有法定的情節,那麼都是可以構成此罪的。另外也要考慮到,能夠構成此罪的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具有特殊主體身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