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是多少

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是多少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行爲,也只是在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之後,纔會按照挪用公款罪來定罪處罰。而這個時候,如果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話,自然對行爲人作出處罰就是比較重的。那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是多少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是多少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認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爲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爲: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爲。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1、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着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爲,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

2、行爲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爲,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挪用公款與拆借資金的界限

拆借資金與挪用公款,作爲兩種對公款的處置方式,在認定兩者的界限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爲方式,是一種合法行爲;而後者是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爲,它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2、行爲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透過合法手續,如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債權關係;而後者是行爲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爲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

3、社會危害性上的區別。前者是一種融通資金的行爲,它爲解決公司、企業生產、流通資金暫時短缺起積極作用。如違反有關規定則是一種違規違紀行爲;而後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干擾和破壞了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從貪污賄賂罪相關司法解釋中的條文中可以知道,我國已經對之前挪用公款的數額、情節作出了調整。現在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是在300萬元以上。而在挪用公款中如果攜帶公款潛逃的話,則此時就會以貪污罪來定罪,然後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