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有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沒有數額特別巨大情形的,只有數額巨大,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巨大標準是三百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巨大標準是五百萬元以上。

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有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公款只要造成數額較大者一般就會構成刑事立案,從而承擔刑事的責任,如果構成數額巨大者,就會加重當事人的刑法,但如果在挪用公款之後而在三個月之內還清的話,那麼也不會按此罪來進行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