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應該透過協商或者是透過訴訟方式解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糾紛的焦點很多都集中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處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其意義事關重要。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生前舉債有的是爲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所欠;

有的是爲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這兩種債務從其表面上看區別不大,但實質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爲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簡稱爲被繼承人債務,後者則爲家庭共同債務。這兩種債務清償的根據和方式是不同的。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爲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二、如何確定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1、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的範圍。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2、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注意的問題。

(1)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其家庭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是指爲了家庭成員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家庭的共有財產來清償,不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全部清償。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確定爲被繼承人的債務。

(2)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現實生活中,並非所有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欠的債務都是其個人債務,以下兩種債務雖以被繼承人的個人名義形成但不應完全歸爲被繼承人的債務:

①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債務。②因繼承人不盡扶養、贍養義務,被繼承人迫於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先用遺產清償,對不足部分繼承人仍然負有清償義務。(3)應區別被繼承人債務與繼承費用,繼承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支付,而不屬於被繼承人債務。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不管是發生什麼類型的糾紛,只要是處理民事方面的糾紛的話,都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比如說如果因爲被繼承人的債務方面發生一些問題的話,是可以透過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最終來得到妥善的解決,人民法院會作出公平的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