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一、被繼承人債務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被繼承人債務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被繼承人債務繼承糾紛可以透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是以留下來的遺產來進行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應當由被繼承人清償的財產義務。被繼承人債務是被繼承人財產的一種消極財產,因此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的依法應由其清償的債務,才爲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既包括被繼承人個人負擔的債務,也包括被繼承人在共同債務中應負擔的債務額。總的來說,被繼承人債務的範圍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但還未繳納的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二)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應當給付但未給付的債務,債務合同中應當向債權人償還的債務。

(三)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不當得利是民法上因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害人。

(四)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爲,由該事實行爲所產生的債務。

(五)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行爲產生的債務在上比較多,若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償還的,應當算作被繼承人債務。

(六)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這是對被繼承人債務範圍的補充。需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爲夫妻共同生活而負的債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二、被繼承人債務怎麼確定

這一個問題其實是在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時需要注意的方面,以免與其他債務相混淆。

(一)區別被繼承人債務與夫妻合同債務及家庭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而非僅僅被繼承人單方面償還。

家庭共同債務是指爲了家庭成員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家庭的共有財產來清償,不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全部清償。家庭共同債務中被繼承人需要清償的部分是被繼承人債務。

被繼承人債務是單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與他人沒有關係。

(二)區別被繼承人債務與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債務

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雖然是被繼承人之命所借,但是與被繼承人債務不同的是,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之債並非全部由被繼承人償還。

1、被繼承人以個人名義所欠之債用於家庭生活或夫妻生活。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家庭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來確認,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來清償。

2、與被繼承人人身關係密切相連的債務。與被繼承人人身相關的債務,例如撫養費、贍養費等的給付,因被繼承人的存活而存在,隨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

現實生活當中被繼承人的債務從本質上來說的話是屬於被繼承人財產當中的一種消極的財產,如果留有遺產的狀況之下,那麼首先是需要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清償的,之後才能夠關於遺產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