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事項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勞動合同中,對於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願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一般會約定以下事項:

勞動合同中約定事項有哪些?

1、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2、工作期限。

可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建立勞動關係,但建立勞動關係必須明確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引發爭議。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麼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裏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透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的明確具體,便於遵照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可以自由支配勞動者,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所長,也很難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勞動關係的極不穩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的提高工作效率。這裏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爲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5、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的回報。因此,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工資支付辦法;

(3)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4)工資調整辦法;

(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6)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7)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我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6、培訓。

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爲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7、保守祕密。

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不爲大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被侵佔或泄露。

8、補充保險。

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爲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願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爲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9、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爲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分法律明文規定的必備條款和非必備但可約定條款兩種,對於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願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