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覈實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訴訟覈實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訴訟覈實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1、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僞,審查確定其效力。

2、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3、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4、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文。

5、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僞,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6、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7、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8、對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人的證言,不予採信。

二、合同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訴訟覈查合同的法律規定是在進行這方面的合同糾紛過程當中,是需要提供一些具體的證據的,合同訴訟證據可以分爲以下幾類:

(1)書證,是指用文字記載人的思想或行爲以及用符號、圖表等表達一定的思想,其內容能夠證明事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2)物證,是指凡能夠以自己的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所記錄的內容或者反映的圖像以及電子儲存的數據和材料,作爲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這是將現代科學技術應用到訴訟中來的一種新證據。

(4)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受人民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的人。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稱爲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一般應由證人到庭用口頭陳述,但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書面證言。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根據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對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經過分析、鑑別後所作的結論。

(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覈查合同,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合同的類型,當然這樣的一種合同也是很有可能在雙方當中發生一些矛盾的,所以這個時候進法院來進行訴訟是非常的重要的,只不過說去法院訴訟,那麼就是需要講求證據,需要提供大量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