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一、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通常有兩種方法:

1、約定專門的違約條款;

2、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約定的同時進行約定,這比專門的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更隱蔽,但有一定的侷限性。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瞭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二、違約金條款有如下意義:

1、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儘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進一步的談判主動。

3、如果對方提出違約金過份的高於所造成的損失,則對方應對此承擔證明責任。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併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爲: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法律依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買賣中爲避免以次充好、質量不過關或是款項結算拖欠等問題,我國法律規定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補救等責任,在協商買賣合同的時候就可以單獨就違約事項列舉出來,出現違約時要付違約金具體金額,或者是計算違約賠償金的方式方法等,以此互相約束履行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