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具備哪些法律特徵

買賣合同具備哪些法律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了買賣合同的含義,所謂買賣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當事人協商簽訂的由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他方,他方受領該標的物並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稱爲出賣人(賣方),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金的一方稱爲買受人(買方)。
買賣合同的特徵爲:
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爲目的。出賣人交付並轉移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
2、買賣合同是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即賣方給物,買方給錢;
3、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的合同,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形成了互爲給付的關係,因此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除另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之時起成立;
5、買賣合同爲不要式合同,買賣合同採取的形式,一般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律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