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爭議有哪些處理方式

(一)協商

保險合同爭議有哪些處理方式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瞭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二)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爲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員會或其他仲裁委員會再次提出仲裁申請,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請撤銷原仲裁裁決。

(三)訴訟

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透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國,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範疇。與仲裁發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選擇有權受理的法院起訴。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爲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透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透過上文的分析講解,我們瞭解到處理保險合同爭議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包括協商、仲裁以及訴訟。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選擇恰當的解決方式,否則的話不僅爭議無法順利得到解決,自己還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