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預約合同中介費怎麼算

一、民法典預約合同中介費怎麼算

民法典預約合同中介費怎麼算

一般情況下租賃的話雙方各收半個月租金支付與第三方,買賣的話 , 一般收取總房款的 2%,買賣雙方各1%,實際交易時買賣雙方可協商各自支付的比例。

房屋中介中介費收費標準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要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收費標準統一收取,並開具發票,依法納稅。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佈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

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預約合同最早存在於買賣、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後被有些國家擴及於所有契約。不同國家對預約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的規定;違反預約合同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中介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綜上所述,預約合同,就是契約,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的這樣的契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中介費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中介費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發票,中介費的收取沒有成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