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簽訂日期要約定嗎
合同簽訂日期並非民法典中規定的必須約定的條款,所以,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不約定合同簽訂日期也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民法典中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間以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時間爲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透過互聯網等資訊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簽訂日期不同於合同的履行期限、價款等條款,對此不做強制性規定,可見,只要雙方當事人是自願的,可以不約定合同的簽訂日期,合同效力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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