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誠協議淨身出戶承諾有效嗎
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和淨身出戶協議,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爲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淨身出戶還需要給付子女撫養費嗎
離婚時提出“淨身出戶”,這是雙方對夫妻財產共同財產的一種處分,與子女的撫養費不能混爲一談。
子女撫養費的承擔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1、如果說一方在離婚時雖“淨身出戶”,但現在仍有義務給付孩子的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止,通常是撫養孩子到18週歲。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在正當理由的情況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正當的情形包括: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着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之時,不乏以共同財產折抵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但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表達:
以共同財產折抵孩子撫養費。
如果沒有這種表述,只能視爲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做出了妥協和讓步,不能和子女的撫養費混爲一談。
當事人僅想當然地認爲,是將共同財產折抵了子女的撫養費,是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忠誠淨身出戶協議,符合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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