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成立是否影響仲裁條款?
合同不成立不影響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獨自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雖然合同尚未生效,但是仲裁條款與合同相互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因此尚未生效的合同,仲裁條款有效。但仲裁協議生效的條件是: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四、合同成立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
(二)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三)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五、合同不成立和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
2、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
綜上所述,合同不成立並不代表仲裁條款一定是無效的,不過,仲裁條款本身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簽訂仲裁條款的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仲裁條款當中的約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