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居間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委託居間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委託居間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爲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爲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爲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爲,處理受託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如《瑞士債務法》)將二者合併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着本質的區別的:

1、受託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一方爲受託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委託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託一方爲居間人,他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係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於一箇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託一方的委託內容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接受委託的內容是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事務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後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爲。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託的內容則只限於爲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有權在委託權限範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於委託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並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綜上所述,委託合同屬於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託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