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兩種主要形式:
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只要是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口頭合同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爲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
訂立口頭合同的好處是:
簡易方便,締約成本低。
實踐中,口頭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種合同形式。
常見的是對於那些需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的合同行爲。
但口頭合同的缺點也很明顯:
因沒有文字爲據,一是對履行沒有約束,二是一旦發生糾紛,難於取證,不易分清責任,不便處理。
書面合同是指以文字爲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
多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
書面合同較爲安全,能有效地預防和辯明糾紛。
但書面合同會影響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條文並簽字蓋章,有時容易喪失商機。
當事人可以根據交易時間的緊迫程度、雙方的信任度、合同標的額大小、履行期限的長短、交易對雙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來確定:
是訂立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或者對合同進行公證、鑑證等。
認定口頭合同真實存在時,最好有第三人在場,可以作爲證人;
若是沒有第三人在場,有雙方的錄音也可以作爲證據。
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口頭合同,一種是書面合同,訂立合同時需要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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