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如何生效

口頭遺囑如何生效

我們在生活中常常提到的口頭遺囑,在法律上面指的是這個立遺囑的公民透過口頭訴說的形式來訂立的一個遺囑。其實口頭遺囑是所有的遺囑裏面最容易被他人隨意篡改編造或者是僞造,並且由於立遺囑的當事人因爲死無對證,很容易使得遺產的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或者是異議,因此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面,最好是不要立口頭遺囑,建議採用書面的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遺囑,當然如果是到了萬分緊急的情況下,口頭遺囑還是可以訂立的。

根據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假如立遺囑的遺囑人所立的口頭遺囑符合規定的,口頭遺囑一樣在法律上面具有相關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現有《民法典》裏面的法律法規的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遺囑的公證應該由立遺囑的當事人在相關的公證機關相關的手續辦理。這是對於書面或者是其他形式所立的遺囑的一個規定。口頭遺囑要想具有法律效應,首先要滿足的一個條件是在該公民立口頭遺囑的時候,身邊應該有兩個公證人,這個公證人必須具有獨立生活的自理能力,同時這個公證人不能和遺囑的受益人有任何直接的利益關係。第二個要滿足的條件是該公民之所有要訂立口頭遺囑,是因爲該公民的生命受到威脅是處於一種“危機情況”的下面。如果立遺囑的當事人,在緊急情況過後,對於所立這份遺囑感到後悔或者是不滿,是可以將這份遺囑進行作廢,再行立定其他的遺囑。因此,口頭遺囑要生效的一個法律規定相對較爲嚴苛。所以公民要立遺囑,最好是事先就立定書面或其他形式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