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訂立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是:
1.簽訂倉儲保管合同必須選擇保管條件優、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費合理的保管方,特別是要根據儲存貨物自身的質量、牲和對儲存的技術要求來選擇。
2.簽訂倉儲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穩妥、保質、保量儲存貨物,因此簽約時應重點把握住貨物入庫、驗收和出庫、驗收兩個環節,要把驗收方法、標準以及交接手續條款定清、定準。
3.由保管方代辦運輸的條款中,應明確規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進站準備、向車站港口申報車船的託運的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二、合同訂立中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構成要件有: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
凡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屆滿之後作出承諾,都構成遲到的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不發生承諾的效力,應當視爲新要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三、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1、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而成立的;
3、同中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文。
如果合同符合上訴的三個條件,該份合同就成立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訂立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什麼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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