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撤訴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嗎?

一、不允許撤訴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嗎?

不允許撤訴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允許撤訴的,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會存在雙方私下達成了某種和解或者原告因個人原因需要撤訴的情形,但是事後可能和解未能達成或者原告需要再次起訴,那麼原告在撤訴之後還能夠起訴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後果:

(1)原告起訴後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爲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因此,撤訴之後,原告還是可以再次起訴的,但是要關注訴訟時效,以免因撤訴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了勝訴權。同時要注意,撤訴的案子訴訟費雖然減半收費,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爲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爲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我們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要及時的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以避免出現自己的權益進一步被侵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