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要點包括什麼?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要點包括什麼?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要點包括什麼?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爲有效合同糾紛。

二、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合同效力的認定需要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處理,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相關條款,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一般爲無效合同。在《民法典》中規定了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相關情形。又涵蓋了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界定,合同效力的無效或可撤銷的認定涉及到較爲複雜的問題,包括法律後果和行使權利期限均有不同,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三、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認定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以後,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導致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權追認的人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追認方可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認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看它是否屬於這幾類情形:

(一)限制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需要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二)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是逐年增長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們需要與他人簽訂民事合同的話,是需要注意合同的內容的書寫以及違約責任的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