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侵佔客體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從法律關係上看,侵佔罪的犯罪對象不同於其他侵犯財產罪(如盜竊罪、詐騙罪)的突出特點是,該財產在其被侵佔之前業已爲行爲人。至於財物是公共財物還是私人財物,在所不論。在公共財物臨時委託私人保管的情況下,侵佔公共財物是可能發生的。因此,侵佔罪實際上是一種變持有爲非法所有的犯罪。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侵佔客體要件是什麼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爲。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作爲侵佔行爲前提的“持有他人財物”,包括以下兩種情況:其一,持有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在理解“代爲保管”時,不能過於狹隘地認爲只有財物所有人主動委託行爲人保管的,才屬於“代爲保管”,而把未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委託而自行保管他人財物排除在外。事實上,侵佔行爲的本質在於將自己持有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

而持有他人財物的情況並不侷限於因保管合同而產生,而是有着多種多樣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透過“委託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擔保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民事行爲導致的對他人財產的持有。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把侵佔借用他人的、自己無處分權(所有權)之物,與透過借貸關係取得具有處分權的種類物(如貨幣、水泥、大米),事後不履行償還義務,嚴格區分開來。借貸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借貸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

侵佔的財物僅限於行爲人取得佔有權而沒有處分權的財物,而透過借貸取得的財物,借貸人即已取得了對借貸物的處分權,只不過因此而負有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義務而已,這與把自己持有的無處分權的他人財物,非法轉爲己有,是有原則區別的。其二,持有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侵佔他人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侵佔行爲的具體表現,包括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費、出賣、毀滅、贈予他人,等等,對財物進行處分。拒不退還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關機關單位要求退還或交出財物,而拒不退還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該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拒絕退還或者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還,因而引起糾紛的,或者雖然口頭表示拒不退還,經過說服教育當即退還的,一般不應以本罪論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怒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如無非法佔有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簽訂合同的時候是會發生很多的這個糾紛的,所以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看清楚合同裏面的內容,然後再根據這個合同裏面的內容來進行這個合同最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