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合夥協議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同行爲是民事法律行爲。因此合同糾紛本質上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當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民事手段解決。民事訴訟方式不同於行政訴訟方式和刑事訴訟方式。行政方式透過行政手段直接介入合同糾紛,不符合法律上的平等理念。刑事途徑是國家以刑事手段解決合同糾紛。一旦合同需要透過刑事手段解決,就不能稱之爲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

合夥合同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的方法解決。仲裁的具體方式又包括社會團體仲裁。社會團體仲裁指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對於現在或者是將來會發生的一定的合同糾紛,由社會團體以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予以仲裁,該種仲裁的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糾紛怎麼判決的?

1、法律規定合同效力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爲是否偏袒。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構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於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合夥糾紛是合同糾紛,合同糾紛需要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的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斷,法官在處理合同效力糾紛案件時,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主動調取證據,如果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需要原告一次性補全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