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

一、根據規定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

根據規定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

合夥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出現合夥協議糾紛的,屬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定義】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二、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的類型

合夥糾紛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幾種:

1、要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主要針對合夥經營有贏利的情況,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資,尚有盈餘,此時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該類案件共有5件。

2、要求支付合夥墊付款或費用。在合夥期間未按出資比例實際支出,一方墊付款項較多,而合夥經營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領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動配合對帳清算的情形下,墊付較多一方提出主張。該類案件共計6件。

3、要求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設備。合夥事項未按約開展,或者雙方約定了投資款返還的條件時,原告提出該種請求,共計6件。

4、要求支付退火(股)款。該類案件共4件,合夥人退夥時,經協商訂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了另一方應當支付的款項金額,如另一方違約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該種請求。

5、要求支付合夥虧損補償款。由於合夥經營發生虧損,一方支出相對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資比例結算後補償相應的差額。此類案件共有2件。

6、要求確認合夥協議無效或解除合夥協議,同時退還投資款。該種訴訟請求一般在合夥目的無法實現,或合夥主體資格及合夥內容有法律禁止性規定時,由受損相對較大一方提出主張。該類案件共有2件。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有兩個人以上的合夥人想要進行共同經營的話,那麼就需要簽訂合夥協議,而簽訂合夥協議以後,如果產生糾紛的話,那麼就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是起訴處理,因此合夥糾紛也是屬於合同糾紛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