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投資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嗎

一、合夥投資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嗎?

合夥投資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嗎

合夥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出現合夥協議糾紛的,屬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如果透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透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定義】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二、合夥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爲共同出資、共同經營而達成的書面協議。那麼合夥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呢?下面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夥協議,且合夥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民法典》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爲的規定和對合夥協議內容要求的,應認定合夥協議有效。

(二)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夥關係成立。

(三)公民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也無人能夠證明訂有口頭協議,如當事人進行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也可推定爲合夥關係成立。

(四)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在本職工作以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等商業性活動的公民,不具有從事合夥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夥協議應認定爲無效。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所以合夥協議糾紛是屬於合同糾紛的一種。

綜上所述,合夥投資經營活動中,合夥人之間屬於協作關係,一旦產生糾紛的可以按照合同糾紛案件解決處理,建議合夥當事人應當透過協商形式達成諒解,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採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