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在東莞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根據規定在東莞合同糾紛怎麼辦?

根據規定在東莞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問題;

2、調解。

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方的支援下,進行和解;

3、仲裁。

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4、進行起訴處理。

二、在東莞發生合同糾紛後委託律師做代理人的費用是多少?

委託律師做代理人的費用不是法定的,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合同糾紛起訴後哪些事實不需要舉證?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衆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爲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爲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四、合同糾紛起訴後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透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各地方人民政府沒有強行規定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但用違法方式處理合同糾紛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合同的性質、種類非常多,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也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如果情況比較複雜,發生合同糾紛後可以直接請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