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三終字第01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掖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甘州區歐式街北辰安興XX。

(2013)甘民三終字第018號

法定代表人陳X,XX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陳興國,甘肅陳興國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XX,XX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遼市XX公司(以下簡稱通遼XX),住所地:通遼市經濟技術開XX。

法定代表人王XX,通遼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陶光澤,甘肅XX律師。

通遼XX與XX公司種植回收合同糾紛一案,XX公司不服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張中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XX公司於2013年5月8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爲,上訴人XX公司在合法、自願及本案宣判前申請撤回上訴,其主張是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撤訴是其對訴訟權利行使處分權的行爲。XX公司的申請符合撤訴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XX公司撤回上訴,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張中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即已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70元,減半收取由XX公司負擔7035元。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 張永祥

審判員 李紅

代理審判員 李雪亮

書記員 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