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合同撤銷之前的行爲是否有效
委託合同撤銷後,委託合同自始至終無效,委託合同撤銷前實施的行爲,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實施委託行爲造成損失的,造成委託合同撤銷的一方要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委託代理合同到期後繼續代理有法律效力嗎
委託代理合同到期後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爲效力待定通常情況下,在委託代理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新委託合同的,雙方的代理關係終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繼續行駛代理權。
代理人擅自繼續行駛代理權進行代理行爲的,屬無權代理行爲,而該無權代理行爲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爲。
(1)當被代理人追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爲有效的,那麼委託代理合同到期後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爲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對人都應該遵循並如約履行;
(2)當被代理人不追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爲有效的,那麼委託代理合同到期後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爲就是無效的,被代理人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應該由代理人承擔。
無權代理行爲造成損失,代理人要擔責代理人實施無權代理造成損失,一般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要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相應的損失。
例如代理人與他人簽訂的無權代理合同,明顯有損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爲某種合法原因導致被代理人不得不履行的該無權代理合同的,被代理人就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因得不到被代理人追認有效,導致相對人遭受損失的。
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合同有效,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代理人應當予以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委託合同撤銷前實施的行爲,在委託合同撤銷後,不再具有法律力,因委託行爲造成的損失,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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