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什麼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下: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須屬於《民法典》規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有嚴格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內容有哪些
1、從權利上來說,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2、從義務上來說,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3、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
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必須屬於《民法典》規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有嚴格區別,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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