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規定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爲能力。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爲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爲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爲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爲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二、合同內容包含哪些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合同當事人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者,名稱、姓名和住址的確定,能夠是合同固定化、特定化。

2、標的;所謂的標的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對象。確定標的物的交付能夠使合同關係產生或者消滅。

3、質量與數量;

4、價款或酬金;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合同的內容不能夠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所約定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否則是無效的合同,而合同的內容一般包含了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訊、履行義務的方式、以及價款付款方式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