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對抗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對抗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對抗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八條【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融資租賃標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條件】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二、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一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支付租金義務】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 【索賠失敗的責任承擔】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條【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七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的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七百四十七條【租賃物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條 【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五十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管、使用和維修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租賃物毀損、滅失對租金給付義務的影響】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第七百五十七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屬】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條【租賃物價值返還及租賃物無法返還】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百五十九條【支付象徵性價款後租賃物歸屬】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的,視爲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我國最新法律制度中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非常詳細,比如在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以後,如果出租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收回了租賃物,或者沒有正當理由干擾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都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