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0條對不可抗力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180條對不可抗力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180條對不可抗力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什麼是不可抗力?

1、概念規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爲,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2、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3、不可抗力的特點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

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爲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爲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透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對於那些非主觀且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若阻礙了公民履行合同之中所規定的義務,當對方要求其賠償損失時,是不能承擔責任的,當然,稱是由於不可抗力力造成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