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條的內容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勞動合同及租賃合同等。雙方簽署好合同後,就應該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無故違約,否則要承擔責任。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裏面,也對合同效力進行了闡述。那麼,《民法典》第119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讓我們跟隨小編學習下相關知識吧。

《民法典》第119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119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條是對第118條第2款所稱“合同作爲債的發生原因”而做的解釋,因爲合同對當事人有拘束力,而合同內容就是一方當事人得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如果在這個層面上理解第119條,那麼這裏的合同應該是“終局有效的合同”,而不包括效力待定、附條件合同、無效的合同。因爲在效力待定以及附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尚未終局發生效力,債權尚未發生;在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不發生法律拘束力,故當事人約定的債權亦未發生。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綜上所述,簽署合同是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爲,內容真實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後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對抗。也就是說,在合同內容真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是自願簽署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有責任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