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69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爲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那麼,《民法典》第169條規定內容是什麼?由小編爲大家介紹下相關內容。

民法典第169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9條內容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9條內容解讀

本條是關於復代理制度的規定,具體需要掌握如下三點:

就第1款而言,原則上意定代理人沒有復任權,即代理人必須親自實施代理行爲,不得交由第三人代勞。但也存在例外,即第3款所稱的“在緊急情況下”,即使未經被代理人允許,亦可交由第三人代爲完成。

就第2款而言,前段規定的是復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關係;後段規定的是代理人與復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就前者而言,通常情況下,復代理人與本人之間,並無直接的內部關係。但從第2款前段之規定“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可知,本人對復代理人享有其對代理人相同權利。就後者而言,因爲復代理人對本人負有代理義務,故因代理行爲給本人造成不利後果的,比如復代理人構成表見代理,本人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後,只能向復代理人主張救濟,而不能向代理人主張救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畢竟復代理人由代理人選任,故應對其選任行爲負責,如果選任不當,導致被代理人受損的,被代理人亦可向代理人主張賠償責任。如果復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指示完成代理行爲,但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被代理人亦可向代理人主張賠償責任。

就第3款而言,通常情況下,如果未經本人同意,代理人進行復代理,然後由復代理人締結法律行爲,該法律行爲不能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只能對代理人發生效力。這與一般無權代理規則並無差異。但這也存在例外,即當情況緊急時,即使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未經本人同意,復代理人所爲之行爲,仍對由本人發生效力。這裏的“負責”即承擔代理行爲的法律效果。

我們可以看出,該條主要是介紹代理人的復代理制度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代理人無權利再次委託代理人,除非緊急情況。否則,代理人的復任權就要受到限制,必須經過被代理人認可或追認。不然代理人就要承擔相關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