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5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第15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15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二、民事訴訟行爲和民事法律行爲的區別

1、概念上的比較

(1)民事法律行爲是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爲。

民事訴訟行爲是能民事訴訟法效果的行爲。

(2)一切法律效力的發生,爲法律所賦予。

民事法律行爲與民事訴訟行爲亦是如此。然而,對法律行爲效力的確認,民事法律行爲本質上是確認其中的亦是表示內容的效力,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思設定民法上的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行爲則不同,儘管一些訴訟行爲具有依主體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雙方訴訟權利義務的性質,如訴訟管轄協議,但就其整體而論,意思表示設立權利義務並不是一般特徵。因此,是否建立在意識表示基礎上,成爲民事訴訟行爲與民事法律行爲的本質區別。

2、理論上的比較

(1)民事訴訟行爲與民事法律行爲具有以下不同特性

第一,法律行爲具有表意性,民事訴訟行爲不具有表意性。

第二,法律行爲具有設權性,民事訴訟行爲不具有設權性。法律行爲可按照自我意志在當事人之間設立民法上的權利義務,法律賦予其效力。

(2)民事訴訟行爲的成立要件上不同於法律行爲

法律行爲的成立要基於意思表示,這一點比民事訴訟行爲的成立複雜。在意思表示中,目的意識、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爲的欠缺均能導致法律行爲的不成立。

(3)民事訴訟行爲的生效要件上不同於民事法律行爲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爲一般生效要件有三個: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識表示自願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訴訟行爲的生效,沒有統一規定,一些條款僅隱含此類內容。

(4)在對民事訴訟行爲與民事法律行爲的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差異

民事法律行爲因與意識表示密切相連,決定了法律對其採取特殊的控制方式。一方面,法律有必要對行爲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責任後果等予以強制規定,使意思表示之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能根置於法治原則基礎上,不至於被行爲人濫用;另一方面,當意思表示出現瑕疵時,爲確保意思儘可能地得到確認,充分實現行爲人透過意思表示設定權利義務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些意思推定規範。

民事訴訟行爲不以意思表示爲構成要件,決定了意思自治原則在訴訟行爲領域中的適用受到了極大限制;並且,受民事訴訟原則和立法精神的約束,訴訟進程被固定,行爲行使受到限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就是強行性規範的普遍存在,並對訴訟行爲產生束縛。

如果爲了謀取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公然的阻撓相關條件的成就的話,法院發現這種情況,一律視爲條件已成就。相反的,如果爲了自己的不正當利益,促成了某些條件,在民法總則當中規定這種情況,視爲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