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第120條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爲主。
三、侵權行爲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爲:指行爲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爲。
特殊侵權行爲:行爲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爲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爲: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爲。
侵害人身權行爲: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爲。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爲:致害人僅爲一人的侵權行爲。
共同侵權行爲:致害人爲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爲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爲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消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那麼有權請求被侵害人承擔侵權的責任,在生活中,侵權的行爲方式比較多,相應的侵權的分類也比較多,無論哪一種形式的侵權行爲都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維權,《民法典》第120條就是相關的法律條文之一,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的法律可以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