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什麼?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什麼?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爲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這也是買賣合同區別於其他涉及財產移轉佔有的合同的本質特性之一。

3.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爲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着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權利瑕疵須爲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於合同成立後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並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之後,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爲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爲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標的物瑕疵應由出賣人負擔保義務時,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因標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買賣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生效,具體情況下應當包括買賣雙方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存在違法的行爲,或者存在欺詐的行爲,還需要根據合同中規定的違約條款來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