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誰來承擔責任?

一、行紀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誰來承擔責任?

行紀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誰來承擔責任?

只要是屬於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的,那麼就需要由行紀人來進行承擔;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爲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爲委託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既然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必須自己直接對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從事買賣事務時,不論行紀人是否告訴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託人的姓名,都不影響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的買賣關係的法律效力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不論生產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則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並不存在,而是在產品投入流通後由於銷售者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纔出現的缺陷的;

第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二、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爲屬於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爲。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於婚姻中介,婚姻關係不能簡單地理解爲一種合同關係,因而婚姻介紹不屬於居間的業務範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二)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爲委託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爲一定的法律行爲,該法律行爲的實施是委託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爲。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爲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爲,居間人爲委託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託的事務是法律行爲,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三)與第三人的關係不同。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相對於行紀合同本身來說是外部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居間合同中,無論是指示居間還是媒介居間,居間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其在交易中僅是一箇中介人,既不爲交易的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上並不體現居間人的意見,合同的權利義務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設定、產生。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處理各項事物,一般只要出現商品有問題的情況之下,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那麼責任就會由行紀人來進行承擔,所以,行紀人對於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都需要依法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