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嗎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未撤銷前,該合同是有效的,撤銷後該合同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屬於哪些類型的合同呢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爲,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合同期滿屬於終止合同嗎還是屬於解除合同
合同期滿是終止合同。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而合同期滿就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所以合同期滿屬於合同終止。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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