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一、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後後果一般是由過錯方進行承擔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話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都進行承擔責任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如何認定重大誤解合同

因爲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指,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重大誤解。但如果只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產生誤解,則不構成重大誤解。其次,當事人的誤解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再者,誤解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是過失,並非故意。因爲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三、合同重大誤解有哪幾種類型

(一)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

因爲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爲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二)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

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爲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爲基礎的合同中(信託、委託、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係爲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於重大誤解。

(三)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如將冷凍機誤解爲冷藏機。因爲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四)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將贗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五)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

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撤銷合同之後如果產生法律後果,那麼造成重大誤解的一方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賠償,而且由本人一律承擔,只要被認定爲重大誤解的合同,那麼是可以要求撤銷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需要多協商一下,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直接走訴訟的程序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