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要約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要約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

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爲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爲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二、要約的有效期是多久?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爲10天,或規定本要約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答覆有效),則該期限爲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爲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如果雙方當事人要訂立合同的話,一般是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對於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同意的,是需要及時作出承諾的,這樣合同纔會生效。要約的有效期限如果沒有確定,就要根據要約的具體的情況來確定期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