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與規避的區別是什麼

一、風險轉移與規避的區別是什麼?

風險轉移與規避的區別是什麼

風險規避的實質是迴避掉風險,而風險轉移的實質是將風險轉移給第三人,採取相應的措施後都與該風險無關。風險規避不涉及風險的轉移過程。

風險轉移原則:

1、風險負擔的移轉採用交付主義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含義

交付指買賣標的物佔有的移轉,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在風險移轉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移轉由買受人承擔。

因此: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自完成動產交付時,風險即移轉給買受人承擔。

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動產交付,即使尚未辦理過戶登記,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

4、只要出賣人不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交付了標的物,但出賣人有其他非根本違約行爲,買受人雖應承擔風險,但買受人仍可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如果出賣人的交付本身構成根本違約,那麼出賣人的交付就約等於沒有交付,所以風險就不會發生移轉。

5、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如保險單、合格證、原產地證明書等)的,只要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風險也發生移轉。

二、買賣合同風險轉移規定有哪些?

1、貨交第一承運人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就完成了現實交付,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需要運輸包括兩個因素:指約定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

2、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依法提存

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後,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據此,出賣人依法提存後,風險移轉由買受人承擔。

三、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例外規則是怎樣的?

1、標的物尚未交付,風險已經移轉給買受人

包括:在途貨物買賣、買受人遲延受領、買受人遲延提貨。

2、標的物雖已交付,風險仍未移轉:

出賣人的交付行爲構成根本違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即使已經交付,風險也不發生移轉。

3、在途貨物買賣

在途貨物買賣指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正在運輸旅途中的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

風險移轉規則:在途貨物買賣中,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風險即移轉給買受人承擔。

這一規則與當事人是否約定交付地點無關,只要當事要沒有約定風險負擔規則。

在途貨物買賣中,若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合同成立時不發生風險移轉的效果。

在途貨物買賣的標的物是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時起,風險移轉。

在途貨物買賣的標的物若爲種類物,在特定化於該買賣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經成立,風險也不移轉。

4、買受人遲延受領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5、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受領延遲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買受人遲延提貨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因此,當出賣人在交付期限屆至時將標的物置於該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7、出賣人根本違約

出賣人根本違約,出賣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來件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以合同的方式或者非合同的方式把風險轉移給他人的方式稱爲風險轉移。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造成了損失,那麼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由買受人承擔損失。也可以透過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方式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