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解除合同行爲效力糾紛的方法是什麼?

一、確認解除合同行爲效力糾紛的方法是什麼?

確認解除合同行爲效力糾紛的方法是什麼?

確認解除合同行爲效力糾紛的方法是:當事人可以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起訴時要提交合同、起訴書、相關證據等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合同解除法定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對解除合同效力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會立案,並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那麼是無法提出起訴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