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有何區別
第一,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
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爲屬於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爲。
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
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爲委託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爲一定的法律行爲,該法律行爲的實施是委託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爲。
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爲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爲,居間人爲委託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託的事務是法律行爲,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二、居間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
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
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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