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誰?

一、物業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誰?

物業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誰?

物業公司,建設單位,即有關物業的開發單位;業主委員會,即經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都可以成爲物業合同糾紛的主體。

物業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訂立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對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由業主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明確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最重要的法律檔案,是實現物業交易雙方合法關係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提高物業管理服務精細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司法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主體一般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居民委員會等主體,雙方主體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法應具備法律效力,且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二、合同效力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合同效力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物業合同效力糾紛的主體可以是業主,也可以是物業公司,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是合同發生糾紛時的主要解決方式。協商和調解需要本着公平自願的原則,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構,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