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不是,行紀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1.行紀合同是獨 立有名合同

我國《民法典》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爲獨 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4.標的是行爲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爲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爲纔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爲。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爲有償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爲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爲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爲委託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係中,甲爲委託人,乙爲行紀人。

行紀合同也稱信託合同,最早羅馬法所稱信託是一種遺產處理形式。是指被繼承人將遺產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囑託其繼承人轉交給指定的第三人,這時的信託並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其主要內容是受託人根據信託人(財產所有人)的委託,爲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運用此財產,對信託人的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大陸法系由於有財團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實現信託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因此大陸法無信託制度。隨着行紀業務的發展,行紀合同逐漸被廣泛應用,成爲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與委託合同並存。

我國的行紀合同的簽訂數量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其實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什麼合同還是行紀合同,那麼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都是應該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身份資訊,還有委託的相關事項,當然違約責任還有報酬等都是比較重要的條款,具體內容也可以根據雙方的需要進行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