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明確的付款日期或付款條件,以
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附條件,是當事人約定以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作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條件。附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以將來確定的某一期限作爲合同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根據。約定違約責任如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同期LPR(或其倍數)計算。對於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一旦一方長時間不支付貨款,應當及時進行催告。
二、長期維持交易,可以籤一份總的買賣合同。
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議”,重視“示範合同”的運用。
單次交易約定清楚下單方式和確認訂單的方式。
比如固定雙方下單確認的電子郵件、對接人等,保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者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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